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25號
原 告 謝嘉益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怡宣
被 告 謝嘉財
謝嘉哲
謝忠政
謝清標
謝忠義
謝忠山
謝雅芳
謝國敏
王阿粉
郭彩琴(即謝嘉紘之繼承人)
謝瑞萍(即謝嘉紘之繼承人)
謝瑞珠(即謝嘉紘之繼承人)
謝天佑(即謝嘉紘之繼承人)
謝楊玉英(即謝忠和之繼承人)
謝雅伶(即謝忠和之繼承人)
謝朝欽(即謝忠和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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