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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紀麟
訴訟代理人 陳培霖
被 告 張炳輝
馬福仁
訴訟代理人 蔡玉珠
林宜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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