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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黃俊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嘉義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即上開土地登記謄本中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按相對人真實姓名地址補行提出記載有正確相對人姓名住址之聲請調解狀,及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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