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7,朴簡調,81,2018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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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李鉄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秀夫、李武雄、李吳錦珠、李鐵城、李祝
安、李祝收、李祝裕、李喜燕、李喜春、李圭恭、李喜多、汪李隨變、張李貞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嘉義縣○○市○○○段○村○段000地號、303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被繼承人李灣、李涂園、李春男等之除戶全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三、查報被繼承人李灣、李涂園、李春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限定繼承情事,並提出資料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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