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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再簡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陳靖元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葉庭嘉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葉庭嘉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用1,000元,抗告人沒有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就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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