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勞簡,2,2019031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賴思蓉
訴訟代理人 王博文
上列抗告人請求相對人伊特SPA美容張逸萱間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31日核定訴訟費用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在108年2月26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4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但是抗告人逾期都沒有繳納,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所以抗告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