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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王儒霖
訴訟代理人 林昱璿
訴訟代理人 蔣玫芳
被 告 陳喜貴
上列當事人間收回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7 月4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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