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陳春棉
被 告 嘉義縣音樂服務業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添茂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8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