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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原簡字第10號
原 告 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杜力泉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蔡易叡
莊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d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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