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1063,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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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0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林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80,795元,及其中67,937元自民國94年8月3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附註:(一)、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一所載。
(二)、原告訴之聲明如附件二言詞辯論筆錄節本所載。
(三)、利息11,803元之計算式如附件三請求項目試算表所 載。
(四)、本金67,937元+93年9月8日透支息1,055元+利息11, 803元=80,7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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