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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108號
原 告 塞席爾商印盟嘉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訴訟代理人 吳清成
被 告 李振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已經在民國99年間遷入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3 樓,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以證明,而上開住所是屬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的規定,本件訴訟應該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本院起訴,顯然違誤。
因此,本院再開言詞辯論並依職權把本件訴訟移送給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第1項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第2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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