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1154,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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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5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黃順利
被 告 曾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35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912元由被告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車牌AQJ-9558號自用小客車從出廠日105年4月到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06年8月26日,已使用1年5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10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0,486÷(5+1)≒1,74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0,486-1,748)×1/5×(1+5/12)≒2,476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0,486-2,476=8,010】。
三、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之計算式:
工資8,575元+烤漆費用9,15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價值8,010元=25,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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