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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7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杰楠
被 告 陳淑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13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附表:
┌─────┬─────────┬───┬──────┬───────┐
│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週│違約金計算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利率│間(民國) │ │
├─────┼─────────┼───┼──────┼───────┤
│ │自108 年3 月18日起│1.15% │自108 年4 月│逾期在6 個月以│
│ │至108 年9 月2 日止│ │19日起至清償│內者,按左列利│
│50,134元 ├─────────┼───┤日止 │率百分之十,逾│
│ │自108 年9 月3 日起│2.15% │ │期超個6 個月部│
│ │至清償日止 │ │ │分,按左列利率│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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