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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2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被 告 黃鈺婷即黃明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680元,以及(一)從民國94年12月2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計算的利息;
(二)從民國95年1月6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共計1,200元。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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