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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真善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靜宜
訴訟代理人 劉振宏
被 告 楊閏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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