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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45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吳賴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前被告即於民國100 年1 月7 日遷入雲林縣大埤鄉之戶籍地(該址為雲林縣斗南戶政事務所大埤辦公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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