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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182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黃春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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