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21,201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2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姚錫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在民國10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84,114元,以及其中新臺幣76,849元㈠從民國93年12月14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的利息;

㈡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