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27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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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27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徐志誠
被 告 張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19元,以及從民國108年2月23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897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一: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附註二: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㈠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9,565÷(5+1)=3,2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
㈡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19,565-3,261)×1/5×(1+2/12)=3,804(小數點以上4捨5入)。
㈢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19,565-3,804=15,761。
附註三:原告得請求必要修復費用之計算式:
鈑金9,758元+烤漆費用7,500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15,761元=33,019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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