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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吳峰任
被 告 王宛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7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該在收到本裁定後7 日內以書狀說明本件買賣價金視為全部到期的理由以及何時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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