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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37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詩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新臺幣(下同)95,6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原告應補繳500元。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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