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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陳秀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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