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秀茹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