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40,201903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4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林宏樵
被 告 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5元,及其中49,905元自民國95年1 月19日起至95年2 月1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2 月15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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