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408,201906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408號
原 告 漢諾雅郡第二期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星
訴訟代理人 章念鄅
被 告 吳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080元,以及從民國108年3月30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審理筆錄、陳報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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