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47,201902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羿禎
訴訟代理人 羅粒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所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直接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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