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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立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
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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