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57,20190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7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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