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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7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 告 梁淑玲即新味永和豆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本人請務必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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