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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銘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金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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