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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80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被 告 王力弘(即黃摘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9號聲請拋棄繼承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黃摘的法定繼承人,請求被告清償黃摘積欠的借款,被告則具狀聲請拋棄繼承。
本件民事訴訟裁判,有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繼字第19號拋棄繼承事件程序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的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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