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小,994,2019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994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鄭如妙
訴訟代理人 游鎮銘
被 告 魏軍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軍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2,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