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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787號
原 告 柯琇瑩即康寶產後護理之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珮琦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的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應該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66,500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支付命令繳納的500元,原告應再繳納500元。
但是原告繳納1,000元(見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原告溢繳500元,應該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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