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救,4,2019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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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靖元
相 對 人 葉庭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

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已經本院以108年度嘉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以再審之訴不合法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屬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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