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簡,1,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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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1號
原 告 嘉義縣民雄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世文
訴訟代理人 郭應奇
被 告 何陳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00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年息5.2896%之利息;

暨自107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4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年息5.2896%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168,750 元,及自107 年6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47%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年息5.2896%之利息;

暨自民國107 年7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年息2.9447%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年息5.289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99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3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106 年9 月4 日起至108 年9 月4 日止,共分24期,每期1 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金及借款餘額計付利息,利息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29%計算,如上開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2.677 %)加1 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樣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731 %後之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以同樣標準計收違約金,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詎被告於107 年6 月4 日起未繳納利息,迭經催討無效,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86,250 元及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農業發展基金貸款借據、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表、全國農業金庫歷年存放牌告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

查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99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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