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黃群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雅慧等間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陳**」真正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本院已調得被告等人分割繼承登記原案資料,補正被繼承人高瑞源之其他繼承人即遺產分割債權行為人為被告。
三、提出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嘉義縣○○鄉○○段000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提出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地址之起訴狀,並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