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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邱齡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春燕、林芯瑜發
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於108年2月3日溢繳500元外,尚應補繳25,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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