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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383號
原 告 源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仁德
訴訟代理人 李錦雀
周家驄
被 告 劉東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0 號3 樓,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可憑,且被告亦稱其實際住所地係在高雄,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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