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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2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温紹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宗杰即洪崇惟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提出被告侯佩宜的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如有再轉繼承,併提出再轉繼承人的戶籍謄本 (記事欄除死亡、更名、監護或輔助宣告外,其餘省略)。
二、補正完整記載當事人姓名、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聲明中之當事人姓名亦須記載完整)及事實理由的書狀,並按更正後被告的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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