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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簡字第49號
原 告 楊美鳳
原 告 林宏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鄭美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在民國108 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本票對於原告的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7,6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566 元,其餘的新臺幣4,034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和聲明:㈠被告持有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的本票3 張(下稱本件本票),票面金額共新臺幣(下同)697,050 元,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票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但是,本件本票的發票日分別是民國99年6 月15日、99年10月10日及100 年2 月20日,而且沒有記載到期日,依照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本件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又本件本票從前述發票日起算到現在都已經超過3 年,被告一直到107 年12月22日才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依照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民法第125條及第144條第1項等規定,可以拒絕給付。
㈡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的承認,必須債務人在承認時明知道時效已經完成,而仍為承認債務的表示,才可認為債務人有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如果債務人不知道時效已經完成,對於自己可以享受時效利益的事實還不知道,債務人的承認就不能推認有默示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
所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後,有為債務的承認,自當應以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的事實,而仍為承認的行為,才可推認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存在。
本件原告沒有拋棄時效利益,理由如下:⑴附表編號1 、2 的本票部分:從原告第一次還款也就是102 年12月21日起,已經超過3 年,原告當然不可能明知債務已經罹於時效而出於同意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表示而清償債務,況且被告從未提示該兩張本票,原告主觀上從來不知道自己所償還的債務是前述本票的原因債權。
⑵附表編號3 的本票部分:原告第一次還款在102年12月21日,雖然從發票日起尚未滿3 年,但是被告從來沒有提示該票據,且從103 年2 月20日以後,原告仍持續還款到107 年10月31日止,共清償129,100 元,顯見原告不知道本票時效消滅,原告給付的金額最多是不得請求返還的問題,並非當然可以推論原告已經知道時效完成而且願意拋棄時效利益。
㈢本件債權起因是原告參加被告母親分別在98年1 月1 日、98年3 月20日及99年6 月15日發起的三個合會,後來雙方約定原告就該3 會所積欠的會款(分別為10萬元、10萬元、17萬元)整併在100 年3 月20日起的共37期、每期1 萬元,並以合會方式處理的會(下稱「新合會」),之後原告每期繳納會款,一直到101 年2 月止(第12期),並且在被告母親死亡前另外清償3 萬元,只是被告母親並未做紀錄,也沒有歸還票據,因此原告所欠金額應該只剩下22萬元【計算式:370,000 -120,000 -30,000=220,000 】。
㈣退步言之,如果本件時效抗辯沒有理由,請在189,100 元的範圍內判決被告的本票債權不存在:在新合會部分,就本票金額為37萬元與被告的母親筆記(共37格)觀察,應該是相符合可信。
又從第1 到6 期共6 萬元,原告已繳納,所以前述筆記格子上有打「○」,表示已清償。
因此,如果本件時效抗辯沒有理由,請就原告已經清償189,100 元【計算式:60,000+129,100 =189,100 】的範圍內,判決被告的本票債權不存在。
㈤聲明:確認被告持有本件本票對原告的票據債權請求權不存在;
如果前述請求無由,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對於原告的本票債權在189,100 元範圍不存在。
二、被告的答辯及聲明:㈠原告一直到去年都還有繳納利息,是因為後來沒繳,被告才會去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母親當時說標會就是要簽立本票,而且在一般情況下,開給別人的票,自己都會有紀錄,所以原告應該知道票已經過期。
㈡原告參加被告母親分別如前一、㈢揭示日期所起的合會,但是最後一次100 年3 月20日的「新合會」,是由98年11月22日及99年6 月15日二會合併而來的,並非三會合併,因此原告除了積欠100 年3 月20日「新合會」會款37萬元部分(不含利息),另有原本98年1 月1 日的合會會款14萬部分(不含利息)沒有清償。
㈢原告積欠被告的金額應為1,403,334 元:1.100 年3 月20日新合會部分,含本息共838,334 元:原告積欠被告本金443,400 元(整合37期會款、期前預納利息及尾款等項目)以及利息394,934 元(計算到108 年5 月,並扣除原告已繳納的利息),合計838,334 元。
2.98年1 月1 日合會部分,含本息共311,450 元:原告積欠被告本金14萬元(未繳納的會款)以及利息171,450 元(月利率1.5%,計到108 年5 月,共87個月),合計311,450 元。
3.被告另外借款部分,含本息共253,550 元:原告借款本金11萬元,以及利息143,550 元(月利率1.5%,計算到108 年5 月,共87個月),合計253,550 元。
4.綜上,原告還積欠被告1,403,334 元【計算式:838,334 +311,450 +253,550 =1,403,334 】沒有清償。
㈣原告積欠的金額已超過票據面額,但是被告只要拿回本票面額即可,原告辯稱繳息還款等事,所言不實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的理由㈠被告持有原告簽發本件本票,兩造都沒有爭執,應該是真實的。
兩造的爭執是:被告就本件本票對於原告的債權請求權是不是已經罹於時效而消滅?如果不是,被告就本件本票對於原告的債權是不是在超過189,100 元部分不存在?㈡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本票票據上權利請求權已經因時效完成而消滅:1.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段有明文規定。
又依照同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沒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
依照前述規定,沒有記載到期日的本票票據上的權利,對於發票人,從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經查,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依照前述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票據上的權利,對於原告,從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編號1 、2 所示本票的票據上權利,各自99年6 月15日、99年10月10日起算,分別在102 年6 月14日、102 年10月9 日,因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被告雖然辯稱因為原告有持續繳納利息,所以沒有時效完成的問題等語。
但是,依照被告提出證明原告持續繳納利息之郵局交易明細(本院卷第35至59頁)記載,原告最早繳納利息的時間是102 (2013)年11月21日,已經是在前述時效完成之後。
被告雖然主張在他母親去世前,原告也曾繳納利息等語,但是被告已經自己承認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的本票是為了清償哪一個債務,也沒有舉證證明原告所繳納的是哪一張本票的債務,因此,縱然原告曾經經那前述款項,也不能認定原告所為的清償是清償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本票的債務。
3.又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所謂的承認」,是指在時效完成前,債務人因為認識他方請求權存在,所為的觀念表示,而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至於時效完成後所為的承認,則是時效完成利益的拋棄,恢復時效完成前的狀態,應該以債務人明知時效完成的事實為要件。
因此,債務人在時效完成後對於債務所為的承認,必須債務人為承認時已經知悉時效完成,而仍然為承認債務的表示,才可以認為有拋棄時效利益的默示意思表示,如果債務人不知時效完成,還不知悉他可以享有時效利益的事實,則債務人所為的承認,就沒有辦法推認有默示同意拋棄時效利益的意思。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 號、95年度台上字第887 號民事裁判採取相同見解)。
再者,債務人已經知悉他可以享有時效利益的事實,是有利於債權人的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的規定,應該由主張該事實存在的債權人,負舉證的責任。
4.本件被告雖然主張原告是發票人,應該知道所簽發前述本票已經超過3 年等語。
但是,本票發票人知不知道本票從發票日起算是不是已經超過3 年,是一回事;
知不知道依照法律規定,本票權利人從發票日起算3 年間不行使票據權利,自己可以拒絕給付,又是另一回事,不能單憑本票發票人應該可以知道自己簽發的本票已經超過3 年,就推論本票發票人在發票日後3 年已經知悉自己可以拒絕給付票款(享有時效利益)。
被告前述推論,還不能採;
此外,被告並沒有再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則被告主張原告在102 年11月21日清償時,已經知悉享有時效利益的事實,就不能採信。
5.綜上,原告在102 年11月21日清償時,如附表編號1 、2 的本票票據請求權都已經罹於時效,被告又沒有舉證證明原告拋棄時效利益,則原告主張前述本票的票款請求權已經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等情,就可以採信。
因此,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2 的本票對於原告的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有理由,應該准許。
㈢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的票款請求權還沒有罹於時效:1.前述100 年3 月20日所起的「新合會」,實際上不是合會,而是依照原告請求整併原告所欠會款,以合會的形式,分37期(會),由原告每月繳納1 萬元的事實,兩造沒有爭執。
2.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的發票日是100 年2 月20日,票面金額是37萬元,和前述「新合會」的「起會日」相當,金額則相同。
因此可以認定前述本票是簽發來擔保「新合會」會款的清償。
3.前述本票也沒有記載到期日,因此票據上的權利,從100 年2 月20日起算,到103 年2 月19日,3 年時效才完成。
而被告自己承認從102 年11月21日起就有清償債務,可以推論原告因為認識被告請求權存在,所為的觀念表示,而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
依照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應該從102 年11月21日重新起算。
而依照原告主張陸續清償的日期,清償時間間隔最長的1 次是103 年9 月26日清償後,到104 年11月16日才再次清償,間隔不到1 年2 個月,可見在102 年11月21日之後,前述本票票款請求權陸續因為原告的承認而時效中斷,並沒有因為3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的情事,原告主張前述本票請求權已經因為時效完成而消滅的事實,不能採信。
㈣原告主張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債權其中189,100 元部分不存在的事實,不能採信:1.前述本票是為了擔保「新合會」會款的清償,已經認定如前。
被告已經承認原告已經繳納6 期共6 萬元的會款,原告雖然主張除此之外,還另外繳納9 萬元等情,但是被告否認,原告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確實另外繳納了該9 萬元,則原告前述主張,就不能採信,應該認定原告沒有繳納的會款是31萬元。
2.就「新合會」會款,如果原告沒有按時交付,應該給付利息等情,兩造沒有爭執;
又被告主張在他的母親去世前,欠款的利息都是按照月息3 分或2 分半計算,後來從101 年6 月開始利息按照月息1 分半算等語,原告也表示是被告的弟弟跟我說1 萬元每月利息150 元(月息1 分半),看我能力範圍能還多少等語(本院卷第134 頁)。
經查,被告的母親是在101 年2 月間去世,兩造沒有爭執。
因此,被告主張兩造約定從101 年6 月起才改按照月息1 分半計算等情,應該可以採信。
3.又被告雖然承認原告曾經從100 年3 月起到101 年5 月間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的利息,但是同時主張這是因為原告另外積欠108,400 元【計算式:50,000+18,400+40,000】,從100 年3 月起到100 年7 月收取利息,另外從100 年8 月起,除了前述欠款外另外加計借款15,000元及「新合會」按月應該給付的1 萬元,按照月息二分半計息。
經查原告雖然否認前述債務存在,而被告也沒有辦法確實說明或證明前述5 萬元、18,400元及4 萬元是何種性質的債務,但是:⑴原告已經繳納「新合會」前6 期款項,兩造並沒有爭執,則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金額,就應該不是繳納前述款項本金或者利息;
又前述繳款如果是繳納「新合會」期款的利息,縱然是按照月息2 分半來計算,每個月的利息也應該只有250 元【計算式:10,000×0.025 】,而原告從100 年3 月起至7 月所繳納的金額顯然都超過應繳利息的10倍,原告為什麼沒有爭執而持續繳納數個月?又從100 年8 月起到101年5 月止共10個月,縱然因為原告都沒有繳納「新合會」期款,累計期款金額最多也只有10萬元,在101 年5 月當期按照月息2 分半計算的利息也應該只有2,500 元【計算式:100,000 ×0.025 】,在這之前的其他月份應該繳納的利息金額又更少,原告為什麼又持續10個月繳納應繳利息2 倍以上的金額?再者,前述繳款金額除了前面5 筆外,都不是整數,也不像是繳納本金。
因此,可以認定前述繳納金額除了繳納「新合會」利息以外,其餘款項應該不是清償「新合會」的債務。
⑵但是,依照被告自己的主張(計算),原告從100 年8 月起到101 年5 月為止,應繳「新合會」的利息都已經繳納完畢(本院卷第157 頁)。
因此,應該認定前述期間的利息,原告都已經繳納。
4.又「新合會」分37期,每期1 萬元,被告承認原告已經繳納「新合會」6 期款(從100 年3 月至8 月),而原告主張另外已繳納9 萬元部分,不能採信,已經認定如前。
因此,「新合會」期款還有31期沒有繳納,從100 年9 月起到101 年6 月為止,累計未繳本金(期款)為10萬元,也就是在101年6 月應該按照月息1 分半計算利息的本金是10萬元,利息為1,500 元,往後每個月再各加上期款1 萬元為當期計息本金,到103 年3 月20日起則固定為31萬元,各該月應繳利息、累計利息,各如附表二「當月利息」及「累計利息」欄所示。
又原告主張他已經在如附表二「還款日期」各繳納同附表「還款金額」欄所示金額,被告沒有爭執,應該可以採信。
按照民法第323條規定,債務人的清償(給付),應該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如果有剩餘再充本金(原本)。
原告所為前述各次清償,按照前述規定抵充,到107 年10月31日最後1 次清償(合計全部給付金額為129,100 元),還有利息194,300 元沒有抵充(清償)完畢(抵充情形如附表二編號33至92),自不可能用來抵充本金。
則原告主張另外清償本金129,100 元,也不能採信。
5.原告所為前述給付,只能抵充部分利息,因此,前述本票擔保的「新合會」會款,還沒有清償的本金是31萬元,加上算到107 年10月還沒有清償的利息194,300 元,合計504,300元,已經超過前述本票的金額,則原告主張告就前述本票的票據債權其中189,100 元不存在,不能採信。
原告請求判決確認被告就前述本票對於原告的票據債權在189,100 元部分不存在,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㈤依照以上論斷,原告㈠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1 、2 的本票對於原告的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有理由,應該准許;
㈡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對於原告的本票債權請求權不存在,以及確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的本票對於原告本票債權在189,100 元範圍不存在,都沒有理由,應該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所爭執⑴「新合會」究竟是整併2會或3 會積欠的會款(包括被告主張98年1 月1 日的合會,計算到108 年5 月止,原告是不是還積欠311,450 元的事實)⑵在「新合會」整併是否有積欠合計108,400 元的事實以及⑶原告是否另有借貸11萬元的事實,都和本件勝敗無關,因此,不在此一一論斷。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應該由兩造按照勝敗比例負擔。
經查,本件訴訟費用是原告繳納的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以證明。
因此,本院一併確定被告應該負擔的訴訟費用額為3,566 元【計算式:(697,050 元─370,000 元)÷697,050 元×7,600元≒3565.8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其餘的4,034 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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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6 月15日 │156,600元 │未記載 │107 年11月15日│CH482113│
├──┼───────┼─────┼────┼───────┼────┤
│ 2 │99年10月10日 │170,450元 │未記載 │107 年11月15日│CH430084│
├──┼───────┼─────┼────┼───────┼────┤
│ 3 │100 年2 月20日│370,000元 │未記載 │107 年11月15日│TH366064│
└──┴───────┴─────┴────┴───────┴────┘
附表一:(日期:民國;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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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繳款月份 │繳款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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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3 月 │2,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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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4 月 │2,710 │ │
├──┼──────┼──────┼────────┤
│3 │100 年5 月 │3,000 │ │
├──┼──────┼──────┼────────┤
│4 │100 年6 月 │3,300 │ │
├──┼──────┼──────┼────────┤
│5 │100 年7 月 │3,300 │ │
├──┼──────┼──────┼────────┤
│6 │100 年8 月 │3,335 │ │
├──┼──────┼──────┼────────┤
│7 │100 年9 月 │3,585 │ │
├──┼──────┼──────┼────────┤
│8 │100 年10月 │3,835 │ │
├──┼──────┼──────┼────────┤
│9 │100 年11月 │4,085 │ │
├──┼──────┼──────┼────────┤
│10 │100 年12月 │4,335 │ │
├──┼──────┼──────┼────────┤
│11 │101 年1 月 │4,585 │ │
├──┼──────┼──────┼────────┤
│12 │101 年2 月 │4,835 │ │
├──┼──────┼──────┼────────┤
│13 │101 年3 月 │5,085 │ │
├──┼──────┼──────┼────────┤
│14 │101 年4 月 │5,335 │ │
├──┼──────┼──────┼────────┤
│15 │101 年5 月 │5,585 │ │
└──┴──────┴──────┴────────┘
附表二:(日期:民國;幣別、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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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計息日期 │計息本金│月利率│當月利息 │累計利息│還款│還款日期 │還款金額│累計還款│剩餘差額│
│ │ │ │ │ │ │次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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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年3 月20日│ │ │未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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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 年4 月20日│ │ │未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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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0 年5 月20日│ │ │未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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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0 年6 月20日│ │ │未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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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0 年7 月20日│ │ │未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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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0 年8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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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0 年9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
│8 │100 年10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
│9 │100 年11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
│10 │100 年12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
│11 │101 年1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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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1 年2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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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1 年3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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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1 年4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
│15 │101 年5 月20日│ │2.5% │已清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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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1 年6 月20日│100,000 │1.5% │1,500 │1,500 │ │ │ │ │ │
│ │ │(100 年│ │ │ │ │ │ │ │ │
│ │ │8 月以前│ │ │ │ │ │ │ │ │
│ │ │應繳本金│ │ │ │ │ │ │ │ │
│ │ │已經繳納│ │ │ │ │ │ │ │ │
│ │ │,從100 │ │ │ │ │ │ │ │ │
│ │ │年9 月起│ │ │ │ │ │ │ │ │
│ │ │算到本期│ │ │ │ │ │ │ │ │
│ │ │,累計未│ │ │ │ │ │ │ │ │
│ │ │繳金額為│ │ │ │ │ │ │ │ │
│ │ │100,0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101 年7 月20日│110,000 │1.5% │1,650 │3,150 │ │ │ │ │ │
├──┼───────┼────┼───┼─────┼────┼──┼───────┼────┼────┼────┤
│18 │101 年8 月20日│120,000 │1.5% │1,800 │4,950 │ │ │ │ │ │
├──┼───────┼────┼───┼─────┼────┼──┼───────┼────┼────┼────┤
│19 │101 年9 月20日│130,000 │1.5% │1,950 │6,900 │ │ │ │ │ │
├──┼───────┼────┼───┼─────┼────┼──┼───────┼────┼────┼────┤
│20 │101 年10月20日│140,000 │1.5% │2,100 │9,000 │ │ │ │ │ │
├──┼───────┼────┼───┼─────┼────┼──┼───────┼────┼────┼────┤
│21 │101 年11月20日│150,000 │1.5% │2,250 │11,250 │ │ │ │ │ │
├──┼───────┼────┼───┼─────┼────┼──┼───────┼────┼────┼────┤
│22 │101 年12月20日│160,000 │1.5% │2,400 │13,650 │ │ │ │ │ │
├──┼───────┼────┼───┼─────┼────┼──┼───────┼────┼────┼────┤
│23 │102 年1 月20日│170,000 │1.5% │2,550 │16,200 │ │ │ │ │ │
├──┼───────┼────┼───┼─────┼────┼──┼───────┼────┼────┼────┤
│24 │102 年2 月20日│180,000 │1.5% │2,700 │18,900 │ │ │ │ │ │
├──┼───────┼────┼───┼─────┼────┼──┼───────┼────┼────┼────┤
│25 │102 年3 月20日│190,000 │1.5% │2,850 │21,750 │ │ │ │ │ │
├──┼───────┼────┼───┼─────┼────┼──┼───────┼────┼────┼────┤
│26 │102 年4 月20日│200,000 │1.5% │3,000 │24,750 │ │ │ │ │ │
├──┼───────┼────┼───┼─────┼────┼──┼───────┼────┼────┼────┤
│27 │102 年5 月20日│210,000 │1.5% │3,150 │27,900 │ │ │ │ │ │
├──┼───────┼────┼───┼─────┼────┼──┼───────┼────┼────┼────┤
│28 │102 年6 月20日│220,000 │1.5% │3,300 │31,200 │ │ │ │ │ │
├──┼───────┼────┼───┼─────┼────┼──┼───────┼────┼────┼────┤
│29 │102 年7 月20日│230,000 │1.5% │3,450 │34,650 │ │ │ │ │ │
├──┼───────┼────┼───┼─────┼────┼──┼───────┼────┼────┼────┤
│30 │102 年8 月20日│240,000 │1.5% │3,600 │38,250 │ │ │ │ │ │
├──┼───────┼────┼───┼─────┼────┼──┼───────┼────┼────┼────┤
│31 │102 年9 月20日│250,000 │1.5% │3,750 │42,000 │ │ │ │ │ │
├──┼───────┼────┼───┼─────┼────┼──┼───────┼────┼────┼────┤
│32 │102 年10月20日│260,000 │1.5% │3,900 │45,900 │ │ │ │ │ │
├──┼───────┼────┼───┼─────┼────┼──┼───────┼────┼────┼────┤
│33 │102 年11月20日│270,000 │1.5% │4,050 │49,950 │1 │102 年11月21日│9,000 │9,000 │40,950 │
├──┼───────┼────┼───┼─────┼────┼──┼───────┼────┼────┼────┤
│34 │102 年12月20日│280,000 │1.5% │4,200 │54,150 │ │ │ │9,000 │45,150 │
├──┼───────┼────┼───┼─────┼────┼──┼───────┼────┼────┼────┤
│35 │103 年1 月20日│290,000 │1.5% │4,350 │58,500 │ │ │ │9,000 │49,500 │
├──┼───────┼────┼───┼─────┼────┼──┼───────┼────┼────┼────┤
│36 │103 年2 月20日│300,000 │1.5% │4,500 │63,000 │ │ │ │9,000 │54,000 │
├──┼───────┼────┼───┼─────┼────┼──┼───────┼────┼────┼────┤
│37 │103 年3 月20日│310,000 │1.5% │4,650 │67,650 │2 │103 年3 月6 日│8,000 │17,000 │50,650 │
├──┼───────┼────┼───┼─────┼────┼──┼───────┼────┼────┼────┤
│38 │103 年4 月20日│310,000 │1.5% │4,650 │72,300 │ │ │ │17,000 │55,300 │
├──┼───────┼────┼───┼─────┼────┼──┼───────┼────┼────┼────┤
│39 │103 年5 月20日│310,000 │1.5% │4,650 │76,950 │ │ │ │17,000 │59,950 │
├──┼───────┼────┼───┼─────┼────┼──┼───────┼────┼────┼────┤
│40 │103 年6 月20日│310,000 │1.5% │4,650 │81,600 │3 │103 年6 月6 日│5,000 │22,000 │59,600 │
├──┼───────┼────┼───┼─────┼────┼──┼───────┼────┼────┼────┤
│41 │103 年7 月20日│310,000 │1.5% │4,650 │86,250 │ │ │ │22,000 │64,250 │
├──┼───────┼────┼───┼─────┼────┼──┼───────┼────┼────┼────┤
│42 │103 年8 月20日│310,000 │1.5% │4,650 │90,900 │4 │103 年8 月9日 │3,500 │25,500 │65,400 │
├──┼───────┼────┼───┼─────┼────┼──┼───────┼────┼────┼────┤
│43 │103 年9 月20日│310,000 │1.5% │4,650 │95,550 │5 │103 年9 月26日│3,500 │29,000 │66,550 │
├──┼───────┼────┼───┼─────┼────┼──┼───────┼────┼────┼────┤
│44 │103 年10月20日│310,000 │1.5% │4,650 │100,200 │ │ │ │29,000 │71,200 │
├──┼───────┼────┼───┼─────┼────┼──┼───────┼────┼────┼────┤
│45 │103 年11月20日│310,000 │1.5% │4,650 │104,850 │ │ │ │29,000 │75,850 │
├──┼───────┼────┼───┼─────┼────┼──┼───────┼────┼────┼────┤
│46 │103 年12月20日│310,000 │1.5% │4,650 │109,500 │ │ │ │29,000 │80,450 │
├──┼───────┼────┼───┼─────┼────┼──┼───────┼────┼────┼────┤
│47 │104 年1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14,150 │ │ │ │29,000 │85,150 │
├──┼───────┼────┼───┼─────┼────┼──┼───────┼────┼────┼────┤
│48 │104 年2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18,800 │ │ │ │29,000 │89,800 │
├──┼───────┼────┼───┼─────┼────┼──┼───────┼────┼────┼────┤
│49 │104 年3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23,450 │ │ │ │29,000 │94,450 │
├──┼───────┼────┼───┼─────┼────┼──┼───────┼────┼────┼────┤
│50 │104 年4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28,100 │ │ │ │29,000 │99,100 │
├──┼───────┼────┼───┼─────┼────┼──┼───────┼────┼────┼────┤
│51 │104 年5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32,750 │ │ │ │29,000 │103,750 │
├──┼───────┼────┼───┼─────┼────┼──┼───────┼────┼────┼────┤
│52 │104 年6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37,400 │ │ │ │29,000 │108,400 │
├──┼───────┼────┼───┼─────┼────┼──┼───────┼────┼────┼────┤
│53 │104 年7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42,050 │ │ │ │29,000 │113,050 │
├──┼───────┼────┼───┼─────┼────┼──┼───────┼────┼────┼────┤
│54 │104 年8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46,700 │ │ │ │29,000 │117,700 │
├──┼───────┼────┼───┼─────┼────┼──┼───────┼────┼────┼────┤
│55 │104 年9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51,350 │ │ │ │29,000 │122,350 │
├──┼───────┼────┼───┼─────┼────┼──┼───────┼────┼────┼────┤
│56 │104 年10月20日│310,000 │1.5% │4,650 │156,000 │ │ │ │29,000 │126,700 │
├──┼───────┼────┼───┼─────┼────┼──┼───────┼────┼────┼────┤
│57 │104 年11月20日│310,000 │1.5% │4,650 │160,650 │6 │104 年11月16日│3,500 │32,500 │128,150 │
├──┼───────┼────┼───┼─────┼────┼──┼───────┼────┼────┼────┤
│58 │104 年12月20日│310,000 │1.5% │4,650 │165,300 │7 │104 年12月16日│3,500 │36,000 │129,300 │
├──┼───────┼────┼───┼─────┼────┼──┼───────┼────┼────┼────┤
│59 │105 年1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69,950 │8 │105 年1 月11日│3,500 │39,500 │130,450 │
├──┼───────┼────┼───┼─────┼────┼──┼───────┼────┼────┼────┤
│60 │105 年2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74,600 │9 │105 年2 月3日 │3,500 │43,000 │131,600 │
├──┼───────┼────┼───┼─────┼────┼──┼───────┼────┼────┼────┤
│61 │105 年3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79,250 │10 │106 年3 月16日│3,500 │46,500 │125,750 │
├──┼───────┼────┼───┼─────┼────┼──┼───────┼────┼────┼────┤
│62 │105 年4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83,900 │11 │105 年4 月11日│3,500 │50,000 │133,900 │
├──┼───────┼────┼───┼─────┼────┼──┼───────┼────┼────┼────┤
│63 │105 年5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88,550 │12 │105 年5 月18日│3,650 │53,650 │134,900 │
├──┼───────┼────┼───┼─────┼────┼──┼───────┼────┼────┼────┤
│64 │105 年6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93,200 │13 │105 年6 月28日│3,800 │57,450 │135,750 │
├──┼───────┼────┼───┼─────┼────┼──┼───────┼────┼────┼────┤
│65 │105 年7 月20日│310,000 │1.5% │4,650 │197,850 │ │ │ │57,450 │140,400 │
├──┼───────┼────┼───┼─────┼────┼──┼───────┼────┼────┼────┤
│66 │105 年8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02,500 │14 │105 年8 月9 日│3,800 │61,250 │141,250 │
├──┼───────┼────┼───┼─────┼────┼──┼───────┼────┼────┼────┤
│67 │105 年9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07,150 │15 │105 年9 月2 日│3,800 │65,050 │142,100 │
├──┼───────┼────┼───┼─────┼────┼──┼───────┼────┼────┼────┤
│68 │105 年10月20日│310,000 │1.5% │4,650 │211,800 │16 │105 年10月25日│3,650 │68,700 │143,100 │
├──┼───────┼────┼───┼─────┼────┼──┼───────┼────┼────┼────┤
│69 │105 年11月20日│310,000 │1.5% │4,650 │216,450 │ │ │ │68,700 │147,750 │
├──┼───────┼────┼───┼─────┼────┼──┼───────┼────┼────┼────┤
│70 │105 年12月20日│310,000 │1.5% │4,650 │221,100 │ │ │ │68,700 │152,400 │
├──┼───────┼────┼───┼─────┼────┼──┼───────┼────┼────┼────┤
│71 │106 年1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25,750 │ │ │ │68,700 │157,050 │
├──┼───────┼────┼───┼─────┼────┼──┼───────┼────┼────┼────┤
│72 │106 年2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30,400 │ │ │ │68,700 │161,700 │
├──┼───────┼────┼───┼─────┼────┼──┼───────┼────┼────┼────┤
│73 │106 年3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35,050 │17 │106 年3 月1 日│4,000 │72,700 │162,350 │
├──┼───────┼────┼───┼─────┼────┼──┼───────┼────┼────┼────┤
│74 │106 年4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39,700 │18 │106 年4 月3 日│3,800 │76,500 │153,200 │
├──┼───────┼────┼───┼─────┼────┼──┼───────┼────┼────┼────┤
│75 │106 年5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44,350 │19 │106 年5 月15日│3,800 │80,300 │164,050 │
├──┼───────┼────┼───┼─────┼────┼──┼───────┼────┼────┼────┤
│76 │106 年6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49,000 │20 │106 年6 月24日│3,800 │84,100 │164,900 │
├──┼───────┼────┼───┼─────┼────┼──┼───────┼────┼────┼────┤
│77 │106 年7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53,650 │ │ │ │84,100 │169,550 │
├──┼───────┼────┼───┼─────┼────┼──┼───────┼────┼────┼────┤
│78 │106 年8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58,300 │21 │106 年8 月25日│3,800 │87,900 │170,400 │
├──┼───────┼────┼───┼─────┼────┼──┼───────┼────┼────┼────┤
│79 │106 年9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62,950 │22 │106 年9 月29日│3,800 │91,700 │171,250 │
├──┼───────┼────┼───┼─────┼────┼──┼───────┼────┼────┼────┤
│80 │106 年10月20日│310,000 │1.5% │4,650 │267,600 │ │ │ │91,700 │175,900 │
├──┼───────┼────┼───┼─────┼────┼──┼───────┼────┼────┼────┤
│81 │106 年11月20日│310,000 │1.5% │4,650 │272,250 │23 │106 年11月2 日│3,800 │95,500 │176,750 │
├──┼───────┼────┼───┼─────┼────┼──┼───────┼────┼────┼────┤
│82 │106 年12月20日│310,000 │1.5% │4,650 │276,900 │24 │106 年12月25日│3,800 │99,300 │177,600 │
├──┼───────┼────┼───┼─────┼────┼──┼───────┼────┼────┼────┤
│83 │107 年1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81,550 │25 │107 年1 月26日│3,800 │103,100 │178,450 │
├──┼───────┼────┼───┼─────┼────┼──┼───────┼────┼────┼────┤
│84 │107 年2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86,200 │ │ │ │103,100 │183,100 │
├──┼───────┼────┼───┼─────┼────┼──┼───────┼────┼────┼────┤
│85 │107 年3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90,850 │26 │107 年3 月2 日│3,800 │106,900 │183,950 │
├──┼───────┼────┼───┼─────┼────┼──┼───────┼────┼────┼────┤
│86 │107 年4 月20日│310,000 │1.5% │4,650 │295,500 │ │ │ │106,900 │188,600 │
├──┼───────┼────┼───┼─────┼────┼──┼───────┼────┼────┼────┤
│87 │107 年5 月20日│310,000 │1.5% │4,650 │300,150 │27 │107 年5 月11日│3,800 │110,700 │189,450 │
├──┼───────┼────┼───┼─────┼────┼──┼───────┼────┼────┼────┤
│88 │107 年6 月20日│310,000 │1.5% │4,650 │304,800 │28 │107 年6 月22日│3,800 │114,500 │190,300 │
├──┼───────┼────┼───┼─────┼────┼──┼───────┼────┼────┼────┤
│89 │107 年7 月20日│310,000 │1.5% │4,650 │309,450 │29 │107 年7 月29日│3,800 │118,300 │191,150 │
├──┼───────┼────┼───┼─────┼────┼──┼───────┼────┼────┼────┤
│90 │107 年8 月20日│310,000 │1.5% │4,650 │314,100 │ │ │ │118,300 │195,800 │
├──┼───────┼────┼───┼─────┼────┼──┼───────┼────┼────┼────┤
│91 │107 年9 月20日│310,000 │1.5% │4,650 │318,750 │30 │107 年9 月7 日│3,800 │122,100 │196,650 │
├──┼───────┼────┼───┼─────┼────┼──┼───────┼────┼────┼────┤
│92 │107 年10月20日│310,000 │1.5% │4,650 │323,400 │31 │107 年10月31日│7,000 │129,100 │194,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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