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簡,49,2019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美鳳

林宏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美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對他不利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本院現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的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