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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06號
原 告 謝明佑
被 告 曾柏澤
訴訟代理人 曾紀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延展至民國108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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