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4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郭譯
張智賢
被 告 賴玉芬
魏貴美
賴玉娟
賴妍甄即賴玉琳
賴欣怡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5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對於:「本件依謄本調閱紀錄,原告於民國103年、105年間均曾調閱嘉義市○○段00地號土地第二類登記謄本,本件有無逾民法第245條所定除斥期間」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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