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4號
原 告 劉鴻林
原 告 劉添泉
原 告 劉鴻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律師
被 告 蔡智明即蔡文煌之繼承人
被 告 蔡豐緯即蔡文博之繼承人
被 告 蔡玉釵即蔡文博之繼承人
被 告 蔡文課
被 告 蔡文溪
被 告 蔡文來
被 告 蔡文昌
被 告 林蔡秀娥
被 告 陳蔡秀葉
被 告 潘蔡秀美
被 告 侯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2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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