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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
複 代理人 李瑞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清宏
羅欽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0元(即被上訴人通行上訴人系爭540-1 地號土地範圍之土地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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