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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817號
原 告 林永哲
被 告 朱美蓁即朱美雪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14日下午4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陳報:對於被告抗辯被告土地取得係受贈與而來,並非繼承而來,與孝養析產協議書、補充分產協議書無關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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