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8,嘉簡聲,14,201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洪崑萍

相 對 人 鄭英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英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2,925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865號判決相對人全部勝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4號判決上訴人即聲請人全部勝訴,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全案因而確定等情,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因系爭訴訟所支出的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如附表所示項目及金額,均已由聲請人預納,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的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計算書:
┌────────┬──────┬───────────┐
│項目            │  金額      │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1,110元    │106年8月11日聲請人預納│
├────────┼──────┼───────────┤
│第二審裁判費    │ 1,665元    │107年2月13日聲請人預納│
├────────┼──────┼───────────┤
│地籍圖謄本、土地│ 4,010元    │107年7月20日聲請人預納│
│勘查複丈費      │            │                      │
├────────┼──────┼───────────┤
│地籍圖謄本      │   140元    │107年7月20日聲請人預納│
├────────┼──────┼───────────┤
│土地勘查複丈費  │16,000元    │107年9月13日聲請人預納│
├────────┼──────┼───────────┤
│合計            │22,925元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