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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為
羅欣慧
相 對 人 郭芳欽
郭文瑞
郭文敬
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輝男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
居嘉義縣○○鄉○○村○○000○0號
相 對 人 葉怡芳 住嘉義縣○○鄉○○村○○○村000
號之28
周嘉在 住嘉義縣○○鄉○○村○○○0號之3
廖何彩雲 住嘉義縣○○鄉○○村○○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郭芳欽、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郭文敬、葉怡芳、周嘉在、廖何彩雲應負擔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葉怡芳、周嘉在、廖何彩雲應負擔(賠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文瑞、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葉怡芳、周嘉在、廖何彩雲、郭芳欽應負擔(賠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及各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嘉簡字第410 號判決訴訟費用如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而告確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三、上開判決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而本院命相對人於10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經相對人郭芳欽、郭文瑞、郭文敬提出陳報狀並經本院審查後,兩造已支出之訴訟費用如附表一所載內容,經交互計算後如附表二所示。
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人羅仲元應受分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三所示;
相對人郭芳欽應受分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四所示;
相對人郭文敬應受分擔(賠付)金額確定如附表五所示,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表一:支出訴訟費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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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金額(新臺幣)│繳納日期及繳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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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
│ │ │107 年2 月21日繳納4,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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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勘查複丈費│30,300元 │【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
│ │ │①107 年3 月19日繳納500 元 │
│ │ │②107 年5 月9 日繳納11,800元│
│ │ │③107 年9 月4 日繳納6,000 元│
│ │ │④108 年3 月12日繳納6,000 元│
│ │ │【相對人郭芳欽繳納】 │
│ │ │①107 年11月12日繳納1,600 元│
│ │ │【相對人郭文敬繳納】 │
│ │ │①107 年12月22日繳納4,400 元│
├───────┼───────┼──────────────┤
│地籍圖謄本費 │600元 │【聲請人羅仲元繳納】 │
│ │ │①107 年9 月4 日繳納225 元 │
│ │ │②108 年3 月12日繳納225 元 │
│ │ │ 【相對人郭文敬繳納】 │
│ │ │①107 年12月22日繳納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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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5,2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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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1)聲請人羅仲元預納訴訟費用29,050元。 │
│(2)相對人郭芳欽預納訴訟費用1,600元。 │
│(3)相對人郭文敬預納訴訟費用4,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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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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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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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芳欽 │2160分之700 │1. 相對人郭芳欽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9,414元│
│ │ │ │ (計算式:29,050元×700/2160=9,414 元)。 │
│ │ │ │2. 相對人郭芳欽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1,475元│
│ │ │ │ (計算式:4,550 元×700/2160=1,47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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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文瑞 │2160分之157 │1. 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2,112元│
│ │ │ │ (計算式:29,050元×157/2160=2,112 元)。 │
│ │ │ │2. 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16 元 │
│ │ │ │ (計算式:1,600 元×157/2160=116 元)。 │
│ │ │ │3. 相對人郭文瑞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331 元 │
│ │ │ │ (計算式:4,550 元×157/2160=331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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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聖靈山│90分之7 │1. 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 │
│ │修緣湖地母│ │ 訟費用額:2,259 元 │
│ │廟 │ │ (計算式:29,050元×7/90=2,259元)。 │
│ │ │ │2. 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 │
│ │ │ │ 訟費用額:124 元 │
│ │ │ │ (計算式:1,600 元×7/90=124 元)。 │
│ │ │ │3. 相對人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 │
│ │ │ │ 訟費用額:354 元 │
│ │ │ │ (計算式:4,550 元×7/90=35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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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郭文敬 │3600分之100 │1. 相對人郭文敬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807 元 │
│ │ │ │ (計算式:29,050元×100/3600=807 元)。 │
│ │ │ │2. 相對人郭文敬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44元 │
│ │ │ │ (計算式:1,600 元×100/3600=4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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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葉怡芳 │162 分之19 │1. 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3,407元│
│ │ │ │ (計算式:29,050元×19/162=3,407 元)。 │
│ │ │ │2. 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 元 │
│ │ │ │ (計算式:1,600 元×19/162=188 元)。 │
│ │ │ │3. 相對人葉怡芳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 元 │
│ │ │ │ (計算式:4,550 元×19/162=53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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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周嘉在 │162 分之19 │1. 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3,407元│
│ │ │ │ (計算式:29,050元×19/162=3,407 元)。 │
│ │ │ │2. 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元(│
│ │ │ │ 計算式:1,600 元×19/162=188 元)。 │
│ │ │ │3. 相對人周嘉在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元(│
│ │ │ │ 計算式:4,550 元×19/162=5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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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廖何彩雲 │720 分之105 │1. 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之訴訟費用額:4,236│
│ │ │ │ 元 │
│ │ │ │ (計算式:29,050元×105/720 =4,236 元)。 │
│ │ │ │2. 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233元│
│ │ │ │ (計算式:1,600 元×105/720 =233 元)。 │
│ │ │ │3. 相對人廖何彩雲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664元│
│ │ │ │ (計算式:4,550 元×105/720 =66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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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羅仲元 │162 分之19 │1. 聲請人羅仲元應給付相對人郭芳欽之訴訟費用額:188 元 │
│ │ │ │ (計算式:1,600 元×19/162=188 元)。 │
│ │ │ │2. 聲請人羅仲元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之訴訟費用額:534 元 │
│ │ │ │ (計算式:4,550 元×19/162=53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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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芳欽尚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9,226元 │
│ (計算式:9,414元-188元=9,226元)。 ││
│②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文敬尚應給付聲請人羅仲元273 元 │
│ (計算式:807元-534元=273元)。 │
│③互為抵銷後,相對人郭芳欽尚應給付相對人郭文敬118 元 │
│ (計算式:1,475元-44元=1,431 元)。 │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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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名 │應負擔聲請 │
│ │ │人羅仲元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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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芳欽 │9,2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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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郭文瑞 │2,11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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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 │2,2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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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郭文敬 │273 元 │
├──┼─────────────────┼─────────────┤
│ 5 │葉怡芳 │3,407元 │
├──┼─────────────────┼─────────────┤
│ 6 │周嘉在 │3,407元 │
├──┼─────────────────┼─────────────┤
│ 7 │廖何彩雲 │4,236元 │
└──┴─────────────────┴─────────────┘
附表四:
┌──┬─────────────────┬─────────────┐
│編號│姓名 │應負擔相對人郭芳欽之金額 │
├──┼─────────────────┼─────────────┤
│ 1 │郭文瑞 │116 元 │
├──┼─────────────────┼─────────────┤
│ 2 │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 │124 元 │
├──┼─────────────────┼─────────────┤
│ 3 │葉怡芳 │188 元 │
├──┼─────────────────┼─────────────┤
│ 4 │周嘉在 │188 元 │
├──┼─────────────────┼─────────────┤
│ 5 │廖何彩雲 │233 元 │
└──┴─────────────────┴─────────────┘
附表五:
┌──┬─────────────────┬─────────────┐
│編號│姓名 │應負擔相對人郭文敬之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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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郭文瑞 │331 元 │
├──┼─────────────────┼─────────────┤
│ 2 │嘉義聖靈山修緣湖地母廟 │354 元 │
├──┼─────────────────┼─────────────┤
│ 3 │葉怡芳 │534 元 │
├──┼─────────────────┼─────────────┤
│ 4 │周嘉在 │534 元 │
├──┼─────────────────┼─────────────┤
│ 5 │廖何彩雲 │664 元 │
├──┼─────────────────┼─────────────┤
│ 6 │郭芳欽 │118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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