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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侯建成
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侯建成、侯○○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侯○○應將嘉義市○○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259建號建物,於民國104 年10月26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本院衡諸聲請人聲請調解之法律關係,乃主張行使撤銷權,欲撤銷相對人間遺產分割協議,其爭議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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