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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調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朱琇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西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提出全體被告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如有共有人已死亡,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並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除死亡、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
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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